2006/66/EC 是欧盟制定的一项电池的法规,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,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,回收、处理及循环再造率,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弃物的数量,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;对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:
1.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总量0.0005%的电池或蓄电池(豁免产品:纽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%);
2. 禁止生产和销售铬含量超过总量0.002%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(豁免产品:无线电动工具、医疗设备、紧急照明设备、紧急和报警系统)。
标签要求:
所有电池、蓄电池和纽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。如果产品中汞含量超过0.0005%,或者铬含量超过0.002%,或者铅含量超过0.004%,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,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。如果电池或者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,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。例如,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.004%的铅(Pb)和超过0.0005%的汞(Hg),则应该附加Pb 和Hg 两种符号。
符号应覆盖电池、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一侧面积3%,但不得大于5*5 厘米;
Ø 如果电池为圆柱形,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.5%,兵器不大于5*5 厘米;
Ø 如果因面积所限,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.5*0.5 厘米,则电池、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,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*1 厘米的相关符号;
Ø 号应清晰可见、无法擦除;